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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四川省科技孵化载体服务联盟(以下统称“联盟”),其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cubation Carrier Service Alliance of Sichuan”,英文缩写为“STICSA”。
第二条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四川省内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代表机构以
及与科技孵化链相关的优质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平等、合作、互助、共赢的原则,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理念,联合发起组建。
第三条联盟宗旨
本联盟旨在通过平台搭建和资源协同,推动科技服务的横向联合和纵向发展,扶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和创新创业发展,构建四川省科技孵化载体服务网络体系,促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监督管理
本联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与活动
第五条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和发挥联盟成员的优势与积极性,同时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促进与科技孵化载体及企业的有效对接。
(二) 建立四川省科技孵化载体服务联盟网络协作平台,推动联盟成员的协同发展,实现科技服务资源的开放共享。
(三)组织联盟成员积极申报本领域的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
(四)促成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论坛、会议、培训、讲堂和考察。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政策建议。
(六)协调联盟与其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
(七)加大宣传、树立形象,形成有影响、有规模和有品牌效应的联盟组织。
第六条联盟活动
(一)联盟一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由理事长单位牵头组织。
(二)联盟一年可举行多次和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由理事单位向理事长单位申请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联盟设立理事会,秘书处。联盟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每年择机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 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联盟大会职权:
(一)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须半数以上理事参加,其决议须经2/3 以上参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联盟章程的修订。(三)讨论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审议批准副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秘书处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报理事会批准产生。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联盟内各项活动。
(二)负责起草联盟章程。
(三) 起草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和退出,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五)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负责筹备召开联盟大会和理事会。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
凡从事为科技孵化载体提供各类科技服务的单位、机构、团体和院校,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入会。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在科技服务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联盟工作,积极参与联盟活动。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和科研机构。
(五)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与批准
(一) 填写联盟成员申请表。
(二) 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 联盟理事会批准申请。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向联盟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获得联盟内信息。
(六)有加入和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支持联盟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二)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全力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以及违法违纪的活动。
(四)推进联盟内协作和资源共享,为联盟内其他成员提供优惠的科技服务。
(五)根据联盟要求,定期向联盟秘书处报送科技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六)保守联盟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退出及除名
(一)成员自愿退出,应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成员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三)成员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相关程序讨论予以除名。
(四)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其成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联盟运作联盟为松散型的联合组织,不设置专门财务账户,不收取联盟成员会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及管理
联盟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依靠各成员单位赞助、社会捐赠和政府补贴。活动经费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并接受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
联盟承担完成的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和利益分配,由参与项目各方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与联盟事务相关的争议应首先在联盟内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或调解不成的,争议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联盟的解散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本联盟:
(一)联盟设定的宗旨和任务完成,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解散本联盟,或经权力机关命令必须解散本联盟。
(三)2/3 以上的联盟成员提议解散本联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联盟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