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棒棒娃”遇上“娃娃棒”
案件背景:
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棒娃公司)委托天策对第13399917号“娃娃棒”(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最初决定:第13399917号“娃娃棒”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棒娃公司)委托天策对第13399917号“娃娃棒”(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最初决定:第13399917号“娃娃棒”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涉及商标商标信息如下:
异议申请代理工作:
天策作为棒棒娃公司长期合作的商标代理机构,一直协助棒棒娃公司开展商标管理、保护工作。因此,在他人申请的“娃娃棒”商标初步审定后,天策及时建议棒棒娃公司启动异议申请以阻击对方商标注册。2015年1月12日,天策代理棒棒娃公司在异议期内提交了异议申请。申请理由提及棒棒娃公司所拥有的“棒棒娃”是异议人所独创的商标与商号,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已成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熟知、是具有高知名度的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娃娃棒”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人商标“娃娃棒”与异议人的“棒棒娃”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异议人的利益收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围绕上述异议理由,天策协助棒棒娃公司列举了大量证据,全面、充分地映证棒棒娃公司的异议主张。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6年01月14日商标局下发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且被异议商标“娃娃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棒棒娃”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意义与影响:
本案取得异议成立的胜利成果,关键在于论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异议人围绕其“肉制品”的驰名商标,在关联商品上也进行了防御商标注册,取得了案件胜利的基础。代理人围绕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天策详细的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也通过提供棒棒娃公司大量使用、宣传证据,突出异议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最后,通过对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地域相近、行业紧密的分析,加深了审理人员判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对于异议案件,作为进攻方,胜率相对其他案件类型而言,成功率一直都不是很高。一方面由于商标局的审查标准比较严格,另一方面也存在推翻商标局前期审查结果的难度。但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只要法条引用得当,举证充分,也是能够取得异议委托人希望得到的良好结果。同时,此案也充分说明,商标权利人对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重视、使用和管理,是对品牌战略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供稿)
天策作为棒棒娃公司长期合作的商标代理机构,一直协助棒棒娃公司开展商标管理、保护工作。因此,在他人申请的“娃娃棒”商标初步审定后,天策及时建议棒棒娃公司启动异议申请以阻击对方商标注册。2015年1月12日,天策代理棒棒娃公司在异议期内提交了异议申请。申请理由提及棒棒娃公司所拥有的“棒棒娃”是异议人所独创的商标与商号,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已成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熟知、是具有高知名度的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娃娃棒”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人商标“娃娃棒”与异议人的“棒棒娃”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异议人的利益收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围绕上述异议理由,天策协助棒棒娃公司列举了大量证据,全面、充分地映证棒棒娃公司的异议主张。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6年01月14日商标局下发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且被异议商标“娃娃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棒棒娃”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意义与影响:
本案取得异议成立的胜利成果,关键在于论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异议人围绕其“肉制品”的驰名商标,在关联商品上也进行了防御商标注册,取得了案件胜利的基础。代理人围绕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天策详细的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也通过提供棒棒娃公司大量使用、宣传证据,突出异议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最后,通过对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地域相近、行业紧密的分析,加深了审理人员判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对于异议案件,作为进攻方,胜率相对其他案件类型而言,成功率一直都不是很高。一方面由于商标局的审查标准比较严格,另一方面也存在推翻商标局前期审查结果的难度。但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只要法条引用得当,举证充分,也是能够取得异议委托人希望得到的良好结果。同时,此案也充分说明,商标权利人对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重视、使用和管理,是对品牌战略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供稿)